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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05 10:57:34来源:
徐州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企业方式,发挥财政资金产业扶持、政策引导作用,有效使用和管理拨改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拨改投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拨改投资金是指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实施拨款改投资,引导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拨改投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资金投入与服务创业并重、业务创新与规范管理并重。
    第四条拨改投资金与县(市)、区其他投资引导资金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
第五条拨改投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二)拨改投资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国家及省相关专项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拨改投资金使用方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作为最大股东。
第三章投资领域和对象
    第七条拨改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注册地在徐州、具备独立法入资格,且符合徐州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初创期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掌握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
    (三)产品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
    (四)有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企业发展思路明确;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九条  成长期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人数不超过1000人,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4亿元;
    (二)产品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市场运作模式新颖;
    (三)有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企业发展思路明确;团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十条拨改投资金不得从事担保、房地产等业务;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决策机构与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成立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拨改投资金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国资委、商务局、旅游局、国税局、地
税局、金融办和文产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资金筹集、资金运作、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重大事项决策,对具体股权投资方案审议、决策等。
    市拨改投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市拨改投资金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经信、科技等拨改投资金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拨改投工作规划;
    (二)组织企业申报和推荐投资项目;
    (三)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的初审;
    (四)参与拨改投项目评审;
    (五)组织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投资、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
    (六)对于拨改投资金投资的企业,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等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七)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跟踪管理、投资回收等工作;
    (八)监督拨改投资金的投资及运行情况;
    (九)参与拨改投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拨改投工作规划;
    (二)参与拨改投项目初审;
    (三)参与拨改投项目评审;
    (四)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专家库;
    (五)根据投资项目拨付资金;
    (六)监督拨改投资金的投资及运行情况;
    (七)组织对拨改投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由不少于一家市属国有投资公司作为拨改投资金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负责拨改投资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其工作职责:
    (一)对初审后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
    (二)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三)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专家库;
    (四)依据市拨改投资金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及回购协议;
    (五)负责被投资企业的跟踪管理、投资回收等日常管理;
    (六)定期向市拨改投资金管委会报送投资计划与运行、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等情况;
    (七)参与拨改投资金的绩效评价。
    投资主体拨改投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按每年新增实际投资额的2%计取。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拨改投项目的调研、论证、评审、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资金使用流程与操作原则
    第十六条根据拨改投资金支持领域、方式和额度,按照“产业链寻找、市场化判断”原则,投资项目采用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由项目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批企业申报项目,每年3月、7月定期申报。相关部门和投资主体可结合自身工作推荐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八条投资主体对初审后的项目委托或联合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对完成尽职调查的企业组织投资综合评审,通过书面评审、项目答辩方式,形成投资评审意见,对是否投资、投资金额、风
险规避等提出综合意见。
    第十九条  由项目管理部门、市财政局和投资主体结合初审意见、投资主体尽职调查情况和投资评审意见共同确定拟投资企业。投资主体编制投资建议书,提请市拨改投资金管委会召开会议,对
投资方式、额度及风险控制、退出方案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投资主体将市拨改投资金管委会审定的拟投资企业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间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不予投资。公示结束后由投资主体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股权投资手续。
    第二十一条投资主体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拨改投资金按投资协议的约定方式退出,也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三条  为体现财政资金产业引导、政策扶持效应,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自拨改投实施后3年内回购投资主体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不高于同期国债利率
利息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评估市值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企业上市,投资主体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通过上市转售退出的(包括新三板等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收益部分50%无偿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不包括拨改投资金参股后
进入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为激励投资主体实施拨改投工作,投资收益部分的50%作为政府国有资本金注入投资主体。
    第二十六条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投资主体可以启动退出程序:
    (一)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协议约定的;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被投资企业搬离徐州市,或未将获得的拨改投资金用于徐州市项目发展的;
    (四)其他导致投资主体退出的情况。
    对拨改投资金在(一)、(三)条件下退出的,根据相关法律及第二十二条进行退出;在(二)条件下退出的,按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企业股东会确认的实际价值退出。
    第二十七条拨改投资金退出时,对于股权投资形成的损失,投资主体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经市拨改投资金管委会同意后,按规定核销资产损失。
    第二十八条  收回的股权投资本金和各类收益.重新纳入拨改投资金循环使用。其中,对形成的实物性资产收益,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拍卖。
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公共财政原则和拨改投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政策,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综合评估专项资金的运行规范、投资进度、被投资企业经营效益等。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拨改投资金运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投资主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拨改投资金运行情况向市拨改投资金管委会报告。主要包括:
    (一)拨改投资金投资、退出、收益或亏损等情况;
    (二)投资主体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对经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拨改投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投资主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拨改投资金;情节严重的,项目管理部门3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的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经批准调整资金使用范围或金额的;
    (二)采取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投资协议约定的;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未将获得的拨改投资金用于徐州市项目发展的。
    第三十五条投资主体在拨改投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拨改投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将收回拨改投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且取消其投资主体资格,3年内不得成为投资主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拨改投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用于支持文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投资主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执行期限暂定为3年。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8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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